3紫雪丹zxd(快速输入法只能显示部分药物)
犀角100羚羊角150麝香1.5石膏1500寒水石1500滑石1500玄参500升麻500木香150丁香30沉香150朱砂90磁石1500芒硝5000硝石950甘草240黄金百两现在不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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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中文】 | 紫雪丹 |
【汉语】 | Zi Xue Dan |
【英文】 | Purple Snow Elixir |
【分类】 | 开窍剂 |
【出处】 | 《外台秘要》 |
【组成】 | 石膏 寒水石 滑石 磁石各三斤 (各1.5kg) 犀角屑五两 (水牛角浓缩粉代,100g) 羚羊角屑 沉香 木香各五两 (各150g) 玄参 升麻各一斤 (各500g) 炙甘草八两 (240g) 丁香一两 (30g) (原用黄金百两,现不用) |
【用法】 | 先用石膏、寒水石、滑石、磁石砸成小块,加水煎煮3次。再将玄参、木香、沉香、升麻、甘草、丁香用石膏等煎液煎煮3次,合并煎液,滤过,滤液浓缩成膏,取芒硝 (5kg) 、硝石 (950g) 粉碎,兑入膏中,混匀,干燥,粉碎成中粉或细粉;羚羊角锉研成细粉;取朱砂 (90g) 水飞成极细粉;取麝香 (1.5g) 与水牛角浓缩粉均研细,并与上述粉末配研、过筛、混匀即得 (不用黄金),每瓶装1.5g。口服,每次1.5~3g,每日2次;周岁小儿每次0.3g,5岁以内小儿每增1岁,递增0.3g,每日1次,5岁以上小儿酌情服用。 |
【功用】 | 清热开窍,熄风止痉。 |
【主治】 | 热邪内陷心包,热盛动风证。高热烦燥,神昏谵语,痉厥,口渴引饮,唇焦齿燥,尿赤便秘,舌红绛,苔干黄,脉数有力或弦,以及小儿热盛惊厥。 |
【病机】 | 本方证是热邪内陷心包,热盛动风者。热邪内陷心包,热扰心神,故神昏谵语,烦躁不安;热极生风,故痉厥;热盛伤津,故口渴引饮,唇焦齿燥。小儿热盛惊厥,亦属邪热内闭,肝风内动之候。此证的病机为邪热炽盛,内陷心包,热盛动风,治宜寒凉清热与芳香开窍为主,配合熄风安神。 |
【運用】 | 1. 辨证要点:临床应用以高热烦躁,神昏谵语,痉厥,舌红绛,苔干黄,脉数有力为辨证要点。 2. 现代运用:本方常用于各种发热性感染性疾病,如流行性脑脊髓膜炎、乙型脑炎的极期,重症肺炎、猩红热、化脓性感染等疾患的败血症期,肝昏迷以及小儿高热惊厥、小儿麻疹热毒炽盛所致的高热神昏抽搐,辨证属热邪内陷心包热盛动风证者。 3. 注意事项:服用过量有损伤元气之弊,故应中病即止;气虚体弱者慎用;孕妇忌用。 |
【附方】 | 小儿回春丹《敬修堂药说》川贝母 陈皮 木香 白豆蔻 枳壳 法半夏 沉香 天竹黄 僵蚕 全蝎 檀香各一两二钱半 (各37.5g) 牛黄 麝香各四钱 (各12g) 胆南星二两 (60g) 钩藤八两 (240g) 大黄二两 (60g) 天麻一两二钱半 (37.5g) 甘草八钱七分半 (26g) 朱砂适量 上药为小丸,每丸重0.09g。口服,周岁以下,每次1丸;1~2岁,每次2丸,每日2~3次。功用:开窍定惊,清热化痰。主治:小儿急惊风,痰热蒙蔽心窍证。发热烦躁,神昏惊厥,或反胃呕吐,夜啼吐乳,痰嗽哮喘,腹痛泄泻。 |
【方歌】 | 紫雪羚牛朱朴硝,硝磁寒水滑石膏, 丁沉木麝升玄草,更用赤金法亦超。 |
【附注】 | 1. 赛加羚羊 (Saiga tatarica) 在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》被列为极危物种。另外,它已被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) 附录二中。该物种不能进行商业目的野生标本贸易。 2. 木香 (Aucklandia lappa) 已被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) 附录一中。该物种受高度保护,已禁止进行其野生品种的商业性贸易。 3. 林麝 (Moschus berezovskii) 在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》被列为濒危物种。另外,它已被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) 附录二中。该物种虽可进行贸易,但须受许可证制度管制 (阿富汗、不丹、印度、缅甸、尼泊尔和巴基斯坦除外) 。 4. 马麝 (Moschus sifanicus) 在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》被列为濒危物种。另外,它已被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) 附录二中。该物种虽可进行贸易,但须受许可证制度管制 (阿富汗、不丹、印度、缅甸、尼泊尔和巴基斯坦除外) 。 5. 原麝 (Moschus moschiferus) 在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》被列为易危物种。另外,它已被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) 附录二中。该物种虽可进行贸易,但须受许可证制度管制 (阿富汗、不丹、印度、缅甸、尼泊尔和巴基斯坦除外) 。 6. 所有品种的犀牛均受威胁,它们在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》被列为近危、易危、濒危或极危物种。另外,根据其品种和地理范围, 它们已被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) 附录一或二中。附录一的物种受高度保护,已禁止进行其野生品种的商业性贸易;而附录二的物种虽可进行贸易,但须受许可证制度管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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